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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中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适度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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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3-07 点击: 次 |
摘要 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的“稳压器”、“减震器”,其间市场与政府的正确选择及其失灵问题的解决,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与此同时,诸如失业、疾病、养老等之类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和频繁,给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隐患。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的通行做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和市场是社会保障的两种重要选择途径,市场经济没的发展要求更多的自由,而社会问题和矛盾的增加却需要政府要扩大其管理的领域(即职能的扩张)。因此,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适度选择,成为社会保障理论研究和政策导向的重点课题。
一、社会保障概述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源于英文“social security”一词,又译作“社会安全”,最早出现于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案》中,到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发表《费城宣言》,国际组织开始正式使用社会保障概念,成为以政府和社会为责任主体的福利保障制度的统称。我国在1986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首次提出“我国将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社会保障”一词在我国开始广泛使用。
我国对社会保障的理解可归为三类:一类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经济分配形式,是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它是确保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责任和社会经济分配形式”,“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这种观点把社会保障看作经济范畴。一类观点认为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是“向一部分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物质生活保障的一项福利制度”,“是指国家一套社会福利制度”。这种观点将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同起来。另一类观点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履行管理义务的一种社会责任,是“国家对公民履行确保其最低经济生活水平的一种社会责任”。
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现代社会保障责任主体是国家,社会保障是国家或政府政治和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由国家来组织和领导、实施和管理社会保障事务;通过实施社会保障,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有利于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权利的维护;现代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手段;社会保障实施的依据是立法,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由国家或政府实施的社会行为,其效力是靠法律这一强有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来保证的。
(二)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
虽然各国在社会保障的范围和水平上存在着较大差异,但大多数国家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均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及社会福利三大领域。
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的最低层次,其对象是社会中最弱者,这些弱者因为其自身的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外因,暂时或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生活困难。社会救济的目的是保证他们能够得到基本生存条件。社会救济在工业革命前已长期存在,但不同的是,现代社会通过立法确定社会救济的对象和救济标准,这样减少了社会救济的随意性,提高了社会救济的及时性。
社会保险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其对象主要是劳动者;其目的是帮助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社会保险是运用社会性保险的方式,根据大数法则的原理来分担风险,所以社会保险是工业化的产物。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其对象是全体公民;社会福利所涉及的范围很广,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经济体制、不同的国家之间有很大差别。但从广义上讲,社会福利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提高全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社会福利水平的差异,主要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
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障的各个领域仅靠市场机制本身是无法实现的。因此,社会保障是以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一方面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另一方面,通过福利项目提高全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制度。
二、社会保障中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一般理论
社会保障中的政府机制,就是由法律规定的、以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行为主体,在构建、管理、实施和监督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所采取的途径和方法。政府机制一经产生,它便责无旁贷地成为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主要途径。随着一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市场经济不断趋于成熟,市场机制的运行也日益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监督机制及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机制处于相对平稳高效的运行状态,以达到比较成熟和发达的水平,这就是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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