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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银行发展的法律规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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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3-20 点击: 次 |
1 社区银行的概述
1.1 社区银行的基础理论
社区性质的银行(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社区银行、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区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社区银行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该银行主要是为农民提供关于金融方面的一些服务,通过将农民手中的闲散资金聚集到一起,以国家所颁布的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对这些资金进行合理利用,不仅有利于农民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经济的发展,还可以带动更多的农民组成合作关系,从而整体带动农村经济的全面进步。
近几年来,我国银行积极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先进经验,并在这些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在运行中相互能够起到制约的作用、在工作中相互可以进行监督的、完善的管理制度,这不仅可以降低风险,还可以对一些不安全因素的发生起到防范的作用,而且在经营上也更加的规范化,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但是,通过一些调查发现,我国银行在管理系统上还是存在着很大的漏洞,为此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对我国社区银行发展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执行上所存在的一些漏洞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加强内法律建设的对策。
1.1.1市场规制理论
社区性质的银行作为农信社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
1、这样的机构一般都是通过个人集资而组建成的金融组织,通过出资的社员在选举大会上进行公平、公正的选举,选出他们所信任的管理者,负责这个机构的日常运营;为了能够切实保证社员的利益,还设置了社员代表,社员通过选取代表,在代表大会上可以针对机构的日常管理事务和其他事务做出最终的决策。
2、该机构的资金渠道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社员所交的入股金,机构在运行盈利的情况下所留的公积金,以及机构运营中所吸纳的外部的资金;这个机构还可以发放贷款,在初期的时候,贷款的主要职能是用于日常的生产和消费,后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这样的贷款已经不能满足社员的需求,所以便将贷款的职能扩大到商业贷款。
3、该机构的服务对象相对其他类别的银行更加单一,基本都是社员,所以在处理业务时,所需办理的相应手续也比较简单;而且这类机构主要以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为社员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并对这些资金进行合理利用,不仅有利于农民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经济的发展,还可以带动更多的农民组成合作关系,从而整体带动农村经济的全面进步。
1.1.2社区发展权理论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不完善,在法律银行往往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因此最基础的监督和评估作用也不能完全发挥出来。困扰着法律规制的因素主要有政策体质、职能模糊、法规偏激、人员素质等。法律银行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很多人主观上对其重视程度不够,这些人觉得法律的目标要求没有得到明确,法律结束提交的报告也没什么约束力,所以法律规制没什么“风险”;还有人认为法律规制是领导要求我做的事情,就算出现纰漏或者检查不合格与我也没有必然关系。正是由于这些消极、怠慢的思想存在,进行法律规制的作用很难得到发挥,甚至会陷入到被动、无用的误解当中,法律质量更无从说起。
1.1.3金融发展权理论
作为整个金融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不仅会受到一些现行的金融理论的影响,而且一些制度和政策的颁发,也会对农村金融产生很大的影响;这里我们提到的金融发展理论,其实就是研究在快速发展的经济体制下,三个要素,即金融体系、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这三个要素在经济体系的发展中到底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的;最初的时候,这个理论只是通过对金融业的发展做一些相应的调查,并通过这些调查,得出它与经济增长之间到底存在着怎样的关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也在逐渐的扩大,不仅对金融的一些外在的联系进行研究,还对其“内生”也做了很重要的研究;而对于农村金融来说,其理论的产生主要是有这样三种流派:农村农资论,农村金融市场论、不完全竞争农村市场论。
在这三个流派中,虽然他们之间有着各自的不同点,但是他们有着两个个共同点:一是都对发展中国家在促进农村经济、推动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发挥怎样的作用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二是在政府提出要保护农村金融组织,在农村金融机构中要对贷款进行监督,能够为农民提供一些专项贷款,并且对利率进行干预,严格控制利率等问题上,都根据自身的理论特点,提出了相应的策略。
农村金融这一理论的发展,并不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是需要特定的环境,并在这一特定环境中借助于特定的条件所产生的社会产物,而这一理论的发展也离不开农村的经济发展;以本文前面提到的那三种流派为例,这三种流派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当时的历史环境分不开的;因此,可以说,每个理论,都是有它产生的特定环境和特殊的发展阶段的,在发挥了积极作用以后,它由于和新阶段的现实要求出现不适应或者矛盾,于是就产生了针对它而修正或者替代的新的理论。因此,对待这些理论,我们要采取历史主义的态度来评价,切忌“一刀切”式的肯定或者否定判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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